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现代法意义上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遗嘱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然而本文所论述遗嘱自由与限制实际上仅限于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与限制。本文拟通过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大陆现行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不足,并探求借鉴两大法系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以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
笔者在借鉴现有遗嘱自由与限制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论述。本文的写作特点有:第一,在写作方法上,比较法的研究手法基本贯穿全文,既有横向对比也有纵向对比。
第二,在遗嘱制度概述中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这个中心,介绍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并通过这一介绍分析遗嘱自由的涵义演变。本文的创新主要有:第一,笔者在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分别概括为富有弹性的限制模式和量化的限制模式。
第二,笔者赞同在以遗嘱自由原则为前提,限制遗嘱自由为必然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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