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弃罪的作为义务
我国传统学说认为遗弃罪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遗弃罪的作为义务亦限于婚姻法上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遗弃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并不负有《婚姻法》上的扶养义务。
继续将遗弃罪限定在婚姻家庭中已不合时宜,应通过立法扩大遗弃罪作为义务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相较于我国,德日刑法对遗弃罪有更完善的规定。
德日遗弃罪项下的有义务者遗弃罪,是涉及到作为义务的遗弃罪,此点可资借鉴。有义务者遗弃罪是指行为人对被遗弃者负有保护义务而将其遗弃所构成的犯罪。
其保护义务的内容更具包容性,不仅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义务,还包括基于合同、事务管理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不仅包括形式上规定的保护义务,还包括从实质上(紧密生活共同体说)推定的保护义务。我国遗弃罪的立法改革,应将遗弃罪界定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并在体系上将遗弃罪移至过失致人重伤罪之后,以维护刑法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
此外,还应将相关法条中“扶养义务”的表述改为“保护义务”。保护义务的内容应根据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予以界定,并从两个方面确立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一是由刑法直接规定的由紧密生活共同体关系形成的保护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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