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卖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合同,(即使新合同不使其收益减少),买家总会拒绝。但只要买家提出合同,并且合同不会使卖家比初始合同下的收益更少,卖家就一定接受?
原因应该集中在卖家有是否发货的权利上,但我还是想不通。
其实买家拥有全部的再谈判权利几乎是所有期权契约解决套牢问题的前提,但这是为什么呢。这个前提对应怎样的再谈判过程?
我上传了原文,有兴趣的可以下载看下。
楼主: 72363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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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文献(seminar)] 关于期权契约解决套牢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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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峻的外表下有颗理性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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