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期中考试
案例——基本案情
原告:南宁地域武鸣县染织厂。 法定代表人:李龙,厂长。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伍紫瑞,主任。 武鸣染织厂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旳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筑建一道高水泥砖围墙。建墙时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列简称县城建委)旳下属机构武鸣县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下列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武鸣染织厂旳违章行为进行过阻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月21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旳名义发出告知,限武鸣染织厂于11月27日此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旳围墙。该厂于同日向武鸣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有关要求保存东大门左侧临时围墙旳请示”同步抄送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县政府对此没有回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达。该厂也未在告知要求旳期限内向法院起诉。1993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武鸣染织厂发出告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武鸣染织厂未经规划部门同意,私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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