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约制度及在我国的构建
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婚约及由其引发的财产纠纷和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我国2001年4月28日起实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均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仅就婚约中的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而对损害赔偿确无具体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的急需与法律规定的缺位使得婚约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产生大量的矛盾。故而,作者通过本文从介绍婚约的制度的共性着手,发现我国婚约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介绍各国家地区间关于婚约优秀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构建我国的婚约制度提出构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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