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总工程师、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齐编发[1991]110号文件)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危房管理和鉴定的政策、法规以及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危险房屋进行注册登记,跟踪管理,开展鉴定业务,评定完损等级;对鉴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研究等。'
(三)(齐编发[2007]74号文件)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相应增加如下职能:"负责对既有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前的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负责对既有公共场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范围、标准
(一)鉴定范围
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各种产权、各种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在鉴定范围之内。
1.遭受自然灾害损害的房屋;
2.遭受爆炸、火灾破坏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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