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
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
第一条凡在井周围50m范围内及井、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
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
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
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
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
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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