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 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 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
发动身份参加的运 动;或者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机动车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或者参加极地、 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3)
被保险人从事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职业, 并且由于这些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
(14)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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