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
〕一、引 言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
防止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
开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
〞与“无效
〞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
也许人们对87年2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
〞轮案仍记忆犹新。当时“金马
〞轮船长对已装船的15,274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F.A.Q.要求。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
外表黑内部仍白的在3-5%之间)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349,552.05美元,托运人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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