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
局部以外的共有
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
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
局部以外的共有
局部,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
局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
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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