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复权 破产宣告 破产 限制 破产法 不得 规定 资格 制度 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制的完善、改革的推进,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让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经济领域-破产,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自1989年以来,已有近5万家企业破产。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间较晚,破产制度尚不够完善,许多应该设立的制度尚未建立,比如破产法域中的破产人失权制度,笔者试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体会,对破产人(特指破产企业本身和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人员-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领导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失权制度作浅显的论述。
一、破产人失权的概述及失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
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除部分与国家体制、经济政策、资源、环境等因素有联系外,大部分却是与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经营信誉,甚至自身在经营中的诈骗、不诚实、不正常的行为如违法受罚、遭禁等因素有关。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虽然普遍实行破产无罪原则,竞相标榜破产不惩罚主义①,但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仍有破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可见,在破产法域内,不可能完全实行不惩罚主义,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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