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单位
(以下简称
“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
”)及相关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
“档案服务机构
”)或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相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保密培训。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档案实体、信息及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委托本单位之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的,应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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