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
本文:邵长青工作单位:重庆市金辉物流有限公司
在确定了要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同时,接下来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展开立法工作?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立法的基本思路,以便能从宏观上指导立法制度之设计。本文认为,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应当秉持有用主义的看法,留意处理好其与民事合同规则,以及其与一般行政诉讼规则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确立将来行政合同诉讼立法的基本内容。〔一〕与民事合同规则的关系在行政合同规则与民事合同规则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将两者定位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行政合同立法只需对有关行政合同的特殊事项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均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之所以可以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是因为:第一,行政合同多生成于民事与行政交叉的领域,对于其中具有民事性质的内容,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中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些规则,尤其是总论中确立的一般规则,已经超越了民事领域的范围,而具有全部合同均可适用的共通规则的属性。因此,凡是属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共通性规则,且与行政合同的性质相容的,只需援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具体而言,关于行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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