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宪法稳定与修改需求的平衡
本文:丁立波工作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已经有了四次修改,出现了每五年就修改一次宪法的惊奇现象,修改条文共有30条,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修改十分频繁,这种修改是来自社会进展的内在合理需求,但是宪法的最高效力性同时也需要它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宪法稳定与宪法修改需求性之间产生了二元矛盾。转型期中国宪政实践,急需寻求保持成文宪法传统稳定性与社会内在宪法修改需求性的价值平衡。
一、宪法稳定的重新定义
成文法国家,由于需要建立法律的信仰和权威,需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以便可以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普遍调整力的功能。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效力法律,作为一般法律效力依据的来源,实现宪政和建立宪法信仰,更需要保持宪法长期稳定性。但是,传统法理学和宪法学观念都认为,宪法稳定性是指宪法在确定时期的不变动性。这种认识源于对宪法形式上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一特征的规律推论,即认为宪法较之于一般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往往不易修改,因此具有稳定性,这种基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而得出的有关宪法稳定性的认识,是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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