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一、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实则是对时际法概念和原则的混淆;而若要对时际法概念作出正确、周全的定义就应当以分析和消解得出这一释义的理论误区为基础。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首先出现在胡伯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胡伯在其裁决中首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随后又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4]据此,胡伯实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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