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字字千钧,定其种类,定其内容,定其效力,定其公示,定其体系。它是我国物权法构建过程中的准则,也恰恰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疏漏之处和弥补的难点。现行物权制度的不足和未来物权设计的成功与否,从某种程度讲,均系于物权能否最终法定。
一、物权法定的界定
现行物权制度之不足而需要重新构建,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物权法定观念的忽视和淡化。物权法定观念的淡化并非仅指有关物权的法律欠缺,而重在法律本身所“定”的内涵不科学或不完善。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立法的的基本结构原则之一,其本身内涵就应有完整的体系性。物权法定究竟定在何处方为完整的体系?此关涉到一国物权法的基本构思和物权法本身功能的发挥。对此,笔者以为物权法定,必须有四个方面: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法定。
首先,物权的种类必须法定,即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认可的物权类型。各国均以明确物权的种类为物权法体系构造的第一要务,学说称之为“类型强制”。物权种类能否切实地法定,关系到一国物权法体系构建的合理性。在我国,物权种类法定涉及三方面:物权种类名称的法定、物权种类产生途径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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