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芜湖申扬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案件来源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芜中民三初字第00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皖民三终字第004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许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会要求其出具
?离职承诺书
?,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之后,
假设发生承诺书中所约定的员工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或侵犯企业利益的其他情形时,该承诺书可作为企业所举的证据之一,从而更好的维护企业权益。
三、
根本案情 原告顺达公司系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被告楮某于1994年进入顺达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楮某在顺达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楮某在顺达公司的提成工资单上均签署了姓名,该工资单上注有“本提成内含20%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
〞字样。 1998年2月,被告张某与顺达公司订立
?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为驻连云港办事处代表,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有关船舶代理信息(如货主资料、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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