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垄断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彻底打破,新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旧有的行政垄断还未消除,新的垄断形式已经出现,垄断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且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入世的临近,适应国际惯例要求,通过加强法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民族产业发展,规制外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另人忧虑的是,我国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工作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反垄断方面的现行规则散见在众多的“条例”、“通知”、“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大部分规则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其中许多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适用中没有可操作性。因此,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竞争法律体系,已成为我国立法中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垄断如何界定?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首要任务是反对行政垄断。另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应规制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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