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文登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文登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卫生、消防、抗震、防汛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时,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坡度大于
25%且无需进行旧建筑物改造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
等特殊建筑物除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文登市城市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执行。
凡需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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