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
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
1914
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即美国中央银行
)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
1984
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
1989
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
13%(
加备付金率则达
20%左右)。1998
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
13%降低至8%,1999
年又进一步降至
6%。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
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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