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前世今生
——浅谈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程
日前发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大法层面上明确规定产品召回制度,其意义深远。
回顾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程,从概念完善上走过了一条从“产品责任”、“缺陷产品界定”到“违法产品公告收回”再到“产品召回”的道路。这就从法律位阶上走过了一条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到法律的历程。
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的程序是由生产者或政府启动的。召回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召回,一种是责令召回。在主动召回中,厂商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是主动对其制造的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收回等,当这些方式仍无法解决产品存在的缺陷时,厂商则可以采取退赔的方式来消除缺陷产品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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