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结合
单位实际,特制订
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
单位的办公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
省单位实际,将固定资产划分为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二)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电脑、复印机
、碎纸机
等。(三)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
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等。
(四)车辆
(五)图书、档案。(六)文物和陈列品:包括
各协会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协会和各部门的办公家具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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