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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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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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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与资料] 天津市医疗保险系列讲座幻灯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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