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事务处理 法律实务系 孙红霞
专题一:离婚后子女抚养事务处理
张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强(8周岁)由爸爸张某抚养,双方就探望权问题达成约定:张强在当假如在本地读书、生活,李某每月探望1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强一起带往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所以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对该案能否备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为应该备案执行。第二种观点以为不应备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 第三种观点以为不应备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第四种观点以为不应备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任务一:子女探望权能否备案执行?任务二:为何?
案例导入 提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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