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我2004年买了一住房(自有产权),价值50万,这在当年需要计入GDP50万元。2005年将房子出租收入租金1万元,也计入GDP,2006年不再出租,在现行的核算体系下,是否还估计收入计入GDP?
在尹伯诚的习题中,曾经提到不管房子是自有还是出租,都计入GDP。
在黄亚钧(宏观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书中,34页提到,当居民住自己拥有的住房时,居民实际上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作为房东所提供的服务,并将这种服务的价格——租金支付给了自己,这部分租金不被计入GDP,而居民租借他人房屋时的租金就会被计入GDP.
矛盾啊!!!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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