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论点错误的理论根源,简单说来,就在于他们只表面地看到了按劳分配与商品交换共同的地方,即它们都是一种形态的劳动与另一种形态的劳动的等量交换,但却没有看到二者的本质差别。这种差别就在于: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等量劳动的交换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商品关系所反映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在物的形态上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即等价交换。二者的本质的区别,正如上面所说的,就在于这个“等量劳动”中是否包含生产资料的优劣所带给劳动生产效率的影响。就这一点来说,它们反映着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关系。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是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而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等量劳动交换,则只能是以交换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其生产资料的全权所有者为前提的。当然,商品交换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分配形式,但并不就是按劳分配。显然,谁也不能因为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根据劳动进行的,而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按劳分配的关系。
----《胡钧:关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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