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yf4560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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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谓合法财产应得到保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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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个为什么? 发表于 2007-3-18 17:50:00
如此说来,为什么政府不能充当完全的资本家呢?就是因为效率达不到公平和满足要求的程度,而把效率任务放在了私人身上,就无法避免经济危机了.不知道我国存在经济危险周期不?有类似文献的朋友不妨赐教.
被抛弃的不是我,而是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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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涛梦笔 发表于 2007-3-18 18:18:00
原罪的一味追究者,总是向后看,而不向前看。这是可悲的,我们应当务实的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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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45609365 发表于 2007-3-18 21:00:00

那我现在明白你们的理论了:就是说我的10000块钱被你抢了8000,然后你立一部《物权法》的法律,然后美之名曰要保护我那剩下的2000。

我出来反抗,想要回本来是我的东西,然后你说:“以前是我有罪,不过事已至此,我抢你的钱都去发展经济了,你就认了吧。还有你以后也别想要回去了,现在有《物权法》,你要是敢动我,我就告你,警察抓你!”

正义,有多少邪恶假你的名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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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m095127 发表于 2007-3-18 21:06:00

我不知道各位是如何看这部法的,我觉得里面有很多话觉得猫腻,哪些是私有的,是产权,还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还有自然资源,土地是国有还是私有?没有明确的标明,按照西方经济学来看,私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这部法如何执行?还真的让我看不懂,还望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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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45609365 发表于 2007-3-18 21:34:00

条款上的模糊其辞就是让权贵阶级钻空子用的,《物权法》已经通过了,现在反对的意义其实已经不大了。

亡羊补牢,必须要订立物权合法与非法的明确界限(最好以法律形式定下),然后由中央直接领导组织全国财产清查,先暂时严格截流国内资本的流出,清查出合法、非法和不能确定的,合法的可以保护,非法的充公,不能确定的先冻结,限期内证明得了的归还,证明不了的充公。

但是这些一概都没有,这就必然会进一步让《物权法》对“要饭棍和宝马车”进行“平等保护”!

正义,有多少邪恶假你的名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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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3-19 00:10:00

楼上的, 根本就是把完全不同范畴的东西全拉在一起. 那怎么说.

而且总是希望进行清算. 却不考虑到这样的清算,会带来什么后果.

而且按照你现在合法和不合法的财产方式清算, 甚至追到20年 30年前的东西, 你该怎么证明, 又是按现在法律,还是30年前, 20年前法律去推论.

至于相关的原罪清算,那根本就是惟恐天下不乱,要么就是红眼病. 用用你大脑思考一下. 这样的清算,能清算清楚吗. 当时根本就没有所谓合法和不合法分别, 因为没有私有财产的概念. 那所有私有财产都可以说不合法了。 之后这些私有财产所衍生出来的财产,又到底算合法还是不合法。

或者某人,80年代走私了, 但是后来就做合法生意. 那是不是把他全盘生意没收,假如要清算,又查不清楚钱从那里来,没收但是他现在的财产,就算物权法通过前都已经是合法的.

而且真的像你这样搞, 中国现在所有经济都要停顿. 不过像你这样惟恐天下不乱的人应该最愿意看到.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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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3-19 00:28:00

那清算, 那样我想问一些国家财产, 又是怎么样来的,他们来的又合法吗,文革时候充公的,还有人民公社运动, 三反五反时候充公的财产,又是合法得来的吗? 那你是不是也应该去清算一下啊.

要饭棍和宝马车,只要是合法财产, 就应该受到保护. 你家的饭碗要受到保护, 同样我开的BMW也要受到保护.这就是物权法的实质意义.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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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chenbest 发表于 2007-3-19 07:40:00
历史的洪流总是有很多无奈与不公平

如果不向前看,

那么今天的所为也就没有了意义

历史告诉我们我们不是总在进步

倒退是可怕的

所以楼主的讨回公道,

有理却没有必要

现在改正远比追究以前的错误来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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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45609365 发表于 2007-3-19 17:00:00

不知道你们为什么居然把两级分化看成是进步?!

什么才是真正的进步?在你们眼中就是追求GDP的增加就是进步么??

清查当然也有年限的,可以规定20年或者30年内的为限,之前的时间太长了,当时被剥削的已经老了死了,追究的必要性当然较小。但是说昨天你抢走的,今天立法了就不还了,这合理么?不会引起公愤么?如果说“不清查”和“清查到底”都会是社会动乱的话,那我们可以折中阿,多少要弥补回来一些,给人民以抚慰啊!不能总让老百姓认栽啊!

再者,20、30年前的当然是按当时的法律来,当时出问题不只是因为法律空白的问题,而是国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为何物。现在法律系统较之以前要完备许多,以前谁有问题(就是所谓的原罪),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你总得有那么个意思啊!什么都不作,就地保护,这样会不会让老百姓这样想:好啊,你们捞得差不多了,就保护起来;那天看着不爽就废掉,继续捞,捞完了再立个《新物权法》保护起来???

还有,楼上说改正比追究要重要,我承认。但是你有没有想过改错的前提是什么?是认错,自己不认错就得查错,查错不就是追究的过程么?

正义,有多少邪恶假你的名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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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tech 发表于 2007-3-19 17:23:00
如果立法后能切实保护"公产"和"私产",防止利用权力侵吞公产,骗套私产,先不论意识形态,从当前中国的现实来看,恰恰是对不法者的一道戒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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