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将取消
日前,保监会向部分保险
GS下发了《保险法》修订建议稿,并向
其征求意见。建议稿显示,将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
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
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
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而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
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
格证书。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保险销售人员将无需参加保险代理资
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及代
理收取保费等活动。
法律责任部分也体现出这一改变。建议稿显示,将第一百七十四
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
险业。 与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相比,修订建议稿增加了
可以禁止一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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