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权利失衡、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 | |
作者:孙立平 文章来源:当代文化研究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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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极社会与权利失衡 早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就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自那以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基尼系数仍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在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对于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因素会共同加剧着社会的不平等?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一篇有关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调查报告(见王克勤《“空手套白狼”起家: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详尽地分析了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行情况,同时也给我们分析贫富悬殊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按照出租车司机的说法,他们每个月的营业额在九千元左右,即每天大约三百元。但这营业额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交给出租汽车公司(据上述报告,份钱最多的达到五千多元)。除此之外,这九千元中,还要包括下列支出:燃油费一千八百元左右,修理费约四百元,车上用餐费三百元(每日十元),应付罚款等其他开支每月一百元,每年的出租汽车车辆、计价器年检费等费用合计每月平摊三十元,个人收入调节税每月六十元。扣除上述开销后,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一千八百元(这个收入水平也为一项全市的调查所证明)。如果发生患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一千八百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表面看起来还差强人意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有关调查表明,出租车司机平均工作时间都在每天十三小时以上,就是说,如果按每天八小时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里将份钱和其他必不可少的开销挣出来就算不错了)和节假日不休息为代价的。即使是以一千八百元计,我们也可以看出,它只相当于上缴给公司的不到二分之一,甚至只有三分之一稍强。 在过去,昂贵的购车款是由公司支付的。但近些年来情况已经明显不同了。首先是车价大大下降了;二是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已经用风险抵押金等名目,基本将购车款转嫁到司机的头上。就是说,一个司机要租用公司的出租车,要向公司交纳三万到五万甚至更高的风险抵押金,许多跑“双班”的出租车司机开一辆旧夏利给公司交的风险抵押金高达八万元。尽管从理论上说,在合同期满后风险抵押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正如上面的报告所披露的:许多人离开公司的时候,风险抵押金已经被公司连扣带罚而所剩无几。这意味着,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购车款基本是由司机垫付的(司机普遍将这称其为自己的投资)。正因为如此,有人说,现在的出租车公司实际是空手套白狼。但从最后收入的分配上来看,同时付出购车款和劳动的司机只能得到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出租车公司则得到三分之二(当然这当中也包括一些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和成本,故不能完全看做纯收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收入分配的格局?许多人将其归之为出租车行业的垄断以及大量想做出租车司机的人的存在(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所谓劳动力的几乎无限供给)。这当然是没错的。但问题在于,只要是在这种垄断行业中,只要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这种极端不公正的收入分配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就是必然会存在的吗?实际上,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或者说达致追求利益能力均衡的机制是缺乏的。正如有关的调查所表明的,在签订有关合同时,作为劳方的司机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试想,如果有能真正起作用的出租车司机的工会组织,有工会与公司之间的工资谈判机制,有工会可以施加压力的制度化手段,利益分配上的如此不合理的状况就有可能得到改善,即使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而事实上,为了保护劳方的利益,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对企业内和行业内的集体协商制度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特别突出了工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但在出租车行业中,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得一盘散沙的司机缺少用集体或组织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种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追求利益的能力与权利的失衡,已经开始成为塑造中国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结构的一种重要力量和机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两极化结构就开始形成。而追求利益的能力与权利的失衡,就突出地表现在两极社会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其实,所谓强势或弱势的概念,首先指的就是社会影响力或是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强势群体一方,各种力量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九十年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做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在九十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 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根据1999年2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五十年白皮书》,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二千九百七十九名,其中,工人农民占百分之十八点九,知识分子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八八,干部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一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百分之十五点四四,解放军占百分之九,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百分之一点一七,归国华侨占百分之一点二四。很显然的,弱势群体拥有的众多人口与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代表的比重是很不相称的。而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难以充分行使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如游行、请愿、罢工等。在西方市场国家中,弱势群体即使拥有这些权利,他们也仍然处在弱势的地位。而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弱势群体连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也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就只能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二、权利低水平均衡下的非制度化生存 那么权利的失衡是如何形成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低水平均衡。更确切地说,目前我国各群体在社会权利上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非正式层面的事实上的权利失衡结合在一起。 所谓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在现实的层面上表现为对社会各个群体——包括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保护均处于一种较低的水平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低水平的权利均衡。在最近一段时间,“私有财产入宪”的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这种权利的低水平均衡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富人的财产还是穷人的财产,都缺少法律的和制度化的保障。前者如资本创造的财富,后者如城市中被强制拆迁的住房和农村中被强制征用的土地。而在市场经济所创造的新的社会关系中,这种权利的保护就更是缺乏。如在面对政府的时候,私有企业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劳方的时候,资方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资方的时候,劳方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普通民众的权利是什么?对于上述诸如此类的权利,不仅缺乏保护,有些甚至连基本的界定都付诸阙如。 正因为对各个群体的权利均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保障,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普遍的“非制度化生存现象”。举例来说,在经济生活中,如果一个企业遭遇到被政府部门处罚之类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过错),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政府有关部门中有没有熟人或“关系”;如果没有,就要尽力搜寻朋友、下属以及他们的亲属中有没有上述的熟人或“关系”;找到了这样的熟人或“关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当然是请吃饭、送礼物,以求通融;如果遇到的是较大的问题,就需要行贿或其他的交易了。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圆满”的结局,对企业的处罚规避掉了,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有关的人员得到了好处,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会结识新的朋友、缔结新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故伎重施”做好准备。甚至一些本来正当的事情,也需要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来进行。 上述状况,在中国企业界中恐怕不是个别的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生存状态称之为“非制度化生存”。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对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保障,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环境。 而弱势群体的“非制度化生存”更是显而易见。在收容制度废除之前,一个公民在城市的大街上行走,只因为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就有可能被收容,甚至受到人身侵害乃至失去性命;一个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在不经过房主同意的情况下,以极不合理的补偿费用被强行拆除,而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除了很少能解决问题的上访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在每一年,全国大约有几百万的农民工的工资被全部或部分的拖欠,而他们除了采取爬吊车威胁自杀的方式之外,很少有其他有效地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 但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个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也突出地表现在前面所说的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 以上述的企业“非制度化生存”为例。从理论上说,这种非制度化生存可以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情境之中。一种我们可以称其为“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前面所讲的例子就是典型的“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企业在这样的行动中,是为了规避掉对自己的惩罚。另外一种我们则可以称之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非制度化的手段来获得利益。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的“圈地”运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最近有业内专家估计,八十年代末以来,土地出让、转让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保守的估计每年也达一百亿元以上,“比走私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据国土资源部初步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达五十四点九万件,涉及土地面积十二点二万公顷,即达十二点二亿平方米。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有三千四百三十三人,刑事处罚的有三百六十三人。可以说,这些国有资产中的绝大部分,就是在这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中流失的。 但在现实中,这两种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难以区分的。比如,一个民营企业要在银行贷一笔款。假设从项目本身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很小,银行是应该贷给他的。但在现实中,要真正贷到这笔款,有时候又需要向银行的有关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行为是趋利还是避害?从本应该按正常程序就可以得到贷款的角度说,这是一种避害,即避开了应得到贷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对那些应该得到贷款的企业和项目却得不到贷款而言,这又具有趋利的含义。其实,非制度化生存环境的魔力也就在这里。正如我们在一开始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这时候问题的是非可能都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能找到谁来疏通和解决问题。从逻辑上来说,趋利与避害越是交织在一起,它的威力也就越大。 而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是与这种权利的事实上的不均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三、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从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到高水平均衡 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 这个问题对于当下中国的现实涵义是:在过去二十多年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分化在明显加剧,贫富悬殊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由农村和城市中的贫困人群所组成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则是由富人所组成的强势群体。而且,由于市场转型本身的不规范,财富积累过程明显地带有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因素。有人将其称之为财富的“原罪”。而社会对这种财富积累过程的不满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新的产权关系的出现,改革前不曾存在的劳资关系出现了。因此,如何处理穷人与富人、资方和劳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 如前所述,在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背后,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同。指出这一点的目的是在于,在关注贫富悬殊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分配制度上(尽管这是很重要的),而是必须将其背后的社会权利问题纳入关注的视野,因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会权利的分布。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通过社会权利关系的调整,来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过程。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社会也出现过严重的贫富分化。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下半期,社会公平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种改善与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劳工之间的权利均衡,并最终形成了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主义制度框架。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大体保持权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权利均衡,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们都知道,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西方社会中罢工之类的工人运动已经越来越少,原因之一就是这套权利均衡机制在起作用。 最近一段时间,有这样两种呼声:一种是呼吁保护富人的财产和权利;另一种则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财产和权利。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 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 四、构建利益均衡的具体机制 就目前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这至少涉及如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转型。近些年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成为一个不断出现的议论主题,这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已经日益突出。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而言,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困难的抉择。从一个方面来说,面对经济高速增长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社会公平上来是完全必要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目前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格外关注经济的时代,如果社会公平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也是不可取的。因此,简单地说用社会发展为中心取代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不恰当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应当是重心的多元化。这种重心的多元化突出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由于民间经济要素特别是民间企业家的弱小,政府往往在起企业家的作用,经济工作一度成了政府工作的重点。而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重心的多元化意味着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化。社会公平绝不是也不应该牺牲市场中的效率原则,更不能改变二十多年的市场取向改革的方向。但同时,政府过多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则应当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转型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变为以公共社会职能为中心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将成为政府的一种基本职能。 二是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再分配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对企业的征税。就目前的情况说,我国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在2003年,全国共入库税款二万零四百六十一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二十点三,同期的GDP增长预计为百分之八点五,因此税负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达百分之十七点六左右,比前年提高约一个百分点。但问题是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相反,国家征税成本很高,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家可以用于再分配的财力。第二,个人收入所得税。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的征缴存在很多漏洞,个税很难成为调节贫富差别的有效机制,甚至起的是相反的作用。如果将农民的负担看做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话,可以看出,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在城乡之间是反向的。而在城市内部,工薪阶层与非工薪阶层之间的情况也是如此。第三,国家财政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较小,大量的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1990年至2001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年均增速为百分之二十九点二,十二年间增长了七点三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国有三百五十万辆公务车,一年耗费三千元亿人民币。而在2001年,用于低保的费用只有一百亿元,失业保险费只有一百九十亿元。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首先是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在最近的两年中,国家再分配有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的迹象,但力度仍然有限。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同时需要改变目前保富不保贫的社保模式)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 三是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资强劳弱是世界上一种普遍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劳动者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因此,要建立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劳资关系。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及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挑战。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冲突,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争取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施加压力的方式。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不开启表达的大门,则利益矛盾无法解决且会日积月累从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但如果开启表达的大门,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严重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可以这样说,底线是社会的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的就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 原载:《书屋》二〇〇七年第一期 录入:许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