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 类】 财政管理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9.08.02
【实施时间】
1999.08.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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