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实操知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最大化
很多企业往往以最简单的方法对待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
算,如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乘以
5‰
后与业务招待费发
生额的60%比较,取其小者作为税前扣除的限额,这不仅暴露了相关企
业没有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也使得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好税
收政策。
一、要注意对计提基数的调增。
在正常情况下,销售收入的大小往往决定了可以税前扣除业务招
待费的高低,收入越高,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可能就越多。
但问题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的销售收入往往不仅仅是会计报表
上反映的销售收入,还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整,且这种调整的结果往往会
大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收入,所以,企业务必掌握相关规定,确保对税
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常见有三需要调整的情形:
一是根据国税函〔
2009
〕202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
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
(营业)收入额应包
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
(营业)收入额。
二是根据国税发〔
2009
〕31号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
地产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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