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章程、操作章程补充修改完善制度
1. 作业章程、操作章程补充修改完善制度
1、每月需要对《作业章程》、《操作章程》中的内容与现场做比较,如果与现场不合,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内容做修改,补充完善《作业章程》《操作章程》。
2、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3、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4、各类作业章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章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马蹄沟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5、作业章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一周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负责人、施工单位。
6、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章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确认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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