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
(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
VAM)
作为股权
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
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
GS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融资双方未
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
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
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本文通过
一则案例,对
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
看法。 案例
某上市
AGS以172834.792
万元价格受让
BGS持有CGS65%
股权和DGS持有CGS30%
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
价值确定。
BGS、DGS均与AGS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
保护上市
GS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
CGS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
BGS、DGS的控股股东
EGS与AGS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
年(2013
年~2015
年),CGS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
8169
万元、9452
万元和11630
万元,EGS将按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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