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 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
编制分(片)区规划。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
第八条 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
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
第九条 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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