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
河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规定的告知 冀安监管职健〔〕52号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告知的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用人单位为总企业或集团企业的,企业总部的职业卫生档案可合适简化,但其下属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告知规定设置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由一种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构成,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应分别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分类保留,档案盒应注明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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