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你这个半调子居然跟我说啥不完全合约,那是1986年的东西了!你应该多看看那方面的文章,一个基本假设就是,这种无法证实的东西无法诉诸法院判决,所以才需要产权安排。懂么?
现在是谈是非,谈对一个奖项的议论,涉及到当事人和组织者的名声问题,严肃地说是跟法律有关的,当然要讲证据!
当然了,你也可以耍赖,在做计量的时候,没通过检验,就说因为关键因素是不可证实的,你猜这样的荒谬文章会被接受吗?
退一步讲,老夫现在让你说明证据,还没有要求你的证据可以被法院证实。你倒是拿出那些见不得光的爆料来啊,我也不去法院告你,就等你说理,让大家看看这些“可观察但是不可证实”的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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