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管辖
教学目标与要求:
经过本章教学,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概念以及与主管区分;掌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以及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管辖(受案法院);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关键考点:均是关键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普通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要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 (1)专利申请案件; (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案件; (3)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要求重大复杂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一个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最少为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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