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509 发表于 2012-8-18 18:19 
你反驳就得拿出反驳的证据来?不过请你看看楼主的主帖里第一个假定。这就是一个说明。但并不是定义。如果 ...
你要早点指出马克思的原话在哪儿不就可以免去许多不必要的争论了吗。
按照你的指点,我们在这一章的第215页看到:“在劳动力出卖时,曾假定它的日价值=3先令,在3先令中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而这也就是生产出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量所需要的劳动量。”按照常理,在这之后再用到同一个例子时没有必要每次都强调这只是一个假定吧。所以在你所说的219页上没有出现“假定”的字样也是合乎常理的。但因为这里没有出现“假定”而把它看出是一个“定义”显然是不合乎常理的。
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出卖”时是怎样讲的:“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指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量——本人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假定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又表现为3先令或1塔勒的金量,那末1塔勒就是相当于劳动力日价值的价格。”(195页)
这段话又清楚地告诉我们,“工人半日为自己劳动,半日为资本家劳动”完全是马克思的一种假定,而不是你说的定义或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举的那些剩余价值率不等于100%的例子则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