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百年研究综述
一、《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价值
清朝法律制度,在继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发展,形成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早在清入关前,实际上就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据《满洲实录》记载,明万历十五年努尔哈赤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原始民族特色的肉体刑罚,如打腮、贯耳、割鼻等。天命三年后金汗努尔哈赤又曾颁布一些“法令”,甚至规定甲喇额真如不将“法令”宣谕于众,“罚甲喇额真及本牛录额真马各一匹。若谕之不听,即将梗令之人论死。”天命十一年努尔哈赤又制定“督捕例”,规定“凡逃人已离家,被执者,处死;其未行者,虽首告勿论。”[1]天命后期,又曾译《明会典》为满文。太宗天聪朝,不断颁布一些新的法令,并于天聪五年又曾制定户律。但在入关以前,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有系统的成文法典。
顺治元年六月,当时摄政之睿亲王多尔衮采纳大臣柳寅东、孙襄、吴达海等人意见,下令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并于三年三月颁行。这是有清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但由于当时立国未稳,四海未靖,编纂仓促,其篇目、分卷均沿袭《大明律》,与明律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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