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一、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自2022年
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
止国务院
1989
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号)和1991
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员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
7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
1.事故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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