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enhong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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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转帖:谢宏章:振兴股市十建议 建议每天交易7小时(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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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议调整交易时间

  股市还有个问题时常被市场各方所忽视,这就是股市长假的“多吃多占”现象。远的不说,仅2010年股市长假就“多吃多占”了8个工作日。在2010年2个“7天长假”和5个“3天小长假”里,共有节假日休市29天,包括法定节假日11天、期内公休日10天和调休日8天。其中,8个调休日按照国家有关节假日休假的规定应与其它公休日对调,实际上,其它各行各业都按照国家规定补足了工作时间,唯独股市,除了这8天都安排了“节假日休市”外,对应的应该工作的8个公休日也全被用于“周末休市”、照休不误,全年股市长假实际“多吃多占”了8个工作日。

  之后,虽然有关部门在安排节假日休市时充分考虑了股市长假“多吃多占”现象以及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各种不便,对节假日休市安排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使得股市长假“多吃多占”现象有所缓解,但假期股市休市时间还是存在“多吃多占”问题。

  “多吃多占”现象不仅出现在股市长假上,而且体现在日常交易时间的安排上。在每天自然时间保持固定的前提下,股市休市时间越长交易时间就越短。多年来,沪深证券交易所一直实行4小时交易制,开始晚、结束早,中间还有午休时间,即使连集合竞价时间算在一起,全天交易时间也只有4小时15分钟,不仅少于国家规定的同时也是其它各行业通行的工作时间,而且比其它交易所交易时间少了许多。

  港交所现已延长交易时段,每日交易时间增加至5.5个小时,比沪深证券交易所目前的交易时间多了1个多小时。新加坡交易所不仅交易时间更长,而且实行持续交易制度,取消中午休市,将交易时段改为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至下午5时,日交易时间由原来的6.5个小时增加至8个小时,相当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两倍。

  股市交易日数多少和交易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便捷程度、券商营业收入高低以及国家税收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多吃多占”不应成为股市长假的常态。

  建议:从三方面入手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调整节假日休市安排。在进行股市节假日休市安排时,将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安排与国家有关节假日休假规定保持一致、做好对接,对在节假日休市期间“被挪用”的交易日,在安排上与国家有关节假日休假规定一样,在对应的其它公休日中予以补足,通过变“周末休市”为“周末交易”确保股市全年交易日数不因股市长假而“缺斤少两”。

  二是延长交易日交易时间。在确保股市长假不“多吃多占”的前提下,参考、借鉴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以及其它交易所的做法,结合沪深股市实际,将现行4小时15分钟的日交易时间延长至6至7个小时,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投资者有关延长交易时间的呼声和要求。在具体做法上,可借鉴其它交易所普遍采取的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进行。

  三是实行持续性交易时段。交易时间延长后,还要充分考虑上班族投资者的特殊需求,通过采用持续性交易时段解决这部分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不便难题。之所以这样做,主要鉴于在眼下庞大的投资者群体中,上班族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上班族投资者一方面对股市有着强烈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和制度规定特别是因为工作时间与证券交易时间重叠使得投资时间难以确保。在提前交易开始时间或推迟交易结束时间一下子难以做到的前提下,通过实行持续性交易时段就能为上班族提供更多的股市投资机会,有效缓解上述难题。

  九、细化证券监管法规

  近期中国股市一个可喜的现象是,证监部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证券违法行为果断出击、及时查处的力度明显增强,对于遏制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短线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短线交易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证券法律的应有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禁止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违反该规定短线交易的,除收益收归上市公司所有外,《证券法》第195条还规定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综合各种违法事实,适当扩大违规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防止违法主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政策、法律空子的倾向。

  二是期限设定不够科学。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作为违规短线交易的唯一衡量标准与证券市场的实际不相符合。所谓长线交易和短线交易其实是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行情不同时期,长、短线的含义和衡量标准各不相同。比如,在单边市里,持有股票或空仓的长线“期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常常超过六个月,但在震荡市里,即使只有两三个月对许多投资者来说也足以被视作长线投资了。更何况,不同品种、不同主体所对应的长短线交易期间也会有很大区别。

  建议:在对相关人员违规短线交易的期限界定中既要有原则性规定,又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市场的不同阶段,交易行为对市场稳定产生的影响程度等一并考虑,综合定夺。

  三是处罚规定过于原则。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处罚显得过于原则。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论交易数量多少、获利与否、动机如何,只要“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可处罚;另一方面,关于“怎样处罚”的规定也显得过于单一。《证券法》规定的除收益归上市公司外还将面临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把罚款数额界定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做法笔者觉得不够科学。

  建议:有关部门在追究违规短线交易责任时,应从防止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优势,通过频繁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一立法本意出发,作出相对宽泛、富有弹性又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具体规定,重点是要突出“频繁买卖”和“非法牟利”,不宜采取一经买卖,无论盈亏均“一刀切”地进行处罚这样的简单做法。还有,应根据违规短线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跨度相对较大、便于实际执行又符合立法本意的罚款数额规定,实际操作时由监管部门从需求实际出发严格执行,必要时还可授权适度突破。如情节轻微,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且上不封顶,对于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甚至可以罚得倾家荡产,直至违规主体不敢再犯为止。

  在完善和执行证券法律层面,建议:一是在《证券法》尚未修改之前,需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严肃法律、认真执行。无论是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其不敢从事违规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对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和细化,同时作出具体可行的配套司法解释,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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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法定节假日 交易时间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 股市 振兴

沙发
madaobuluo 发表于 2012-11-27 10:10: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按说应该24小时交易最好,这样能照顾不同工作时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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