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1、为了进一步加强
项目部内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过程当中
的安全,特制定本项规定
。2、本项规定
所指爆炸物品系指土(石)方爆破所用的雷管、炸药、导火索等。
3、爆炸物品的购运、领用、销毁、退库均必须填写
“爆炸物资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
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者。
5、各种爆炸物品均应由
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材料供应科统一采购,购置爆炸物品必须填写
“申请购置爆炸物品登记表
”。6、雷管、炸药应分别运输或携带,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
同车运送。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雷管、炸药但应有安全措施。
7、施工队临时仓库存放的少量雷管、炸药等均应填写
“爆炸物品领用审批表
”,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按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
8、施工队向项目部领用雷管、炸药等均应填写
“爆炸物品领用审批表
”;工作人员向施工队领用应填写项目部印制的
“危险物品领用单
”。9、进行爆破作业时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章程
。爆破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并应设安全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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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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