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
债有关问题汇总
一、发行主体问题
1、主体有无国企民企限制?
答:对发行主体的所有制无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发债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是否要求发债规模依然不得超过净资产40%,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
答:按《证券法》的现行规定,暂时是这样的。
3、项目收益债与43号文、926号文的关系。发行主体对于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文件中的其他要求(如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必须满足?
答:国发43号文,主要是为了加
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压力,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9月26日发改委
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意见》是在企业债券当时的政策环境和形势下,对风险防范措施手段的完善。两者与项目收益
债没有冲突。符合申报发行条件的项目收益债,不受企业债券关于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的限制。
4、如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项目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或,约定由母公司享有项目的收益权后,可否由母公司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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