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的安全运转
第一条变电所在本年度内无安全事故及事件发生,凡发生下列事故或事件之一者,终止标准化变电所称号或取消评定资格。
1、发生人身伤害、电气火灾事故;
2、因误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全所部分或全部停电的事故。
3、主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柜和各种控制屏等严重损坏,修复费用
6千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二条变电所必须配备齐全定期检验合格的安全用具、消防用具和安全设施,并应有可靠的事故照明。
第三条变电所应有专用电话,便于调度联系、事故处理及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变电所周围及所内应有保持畅通无阻
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和紧急出口第五条
变电所应当认真严格执行
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两票”合格率应达
100%
,两票及临时用电票应按标准执行。
第六条变电所电气设备和安全设施检验按标准进行,继电保护动作率及设备设施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第七条变电所应有保证电能质量和限制谐波污染电网的措施。
第八条变电所要严格执行车间各种规章管理制度
,尤其是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随时准备应付任何异常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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