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接待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
5000
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
12000
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消防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支队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
15000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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