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书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 用人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