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2-8-23 16:45 
马克思这样论述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 “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 ...
你注意到了吗,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上有多少种使用价值,就有多少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如说有织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炼钢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生产手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等。
因为不同的使用价值往往有不同的计量单位,生产每一单位不同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往往是不同的,比如,生产1部手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大大地少于生产1辆汽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既然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两者之间就只有量的差异,而没有质的区别,因而可以成为普遍性的价值基础,决定了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
如果必须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产品只有一个统一的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岂不是意味着1部手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1辆汽车、1米布、1吨铁等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全都相等了吗?岂不是意味着所有商品的交换比例都是1:1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