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客体不仅仅限于哲学一个领域,还被广泛的应用于其他领域。就语言方面,主体就是主语,是施动者,客体就是宾语,是受动者。主体在语义上与是人是物无关,只要能发出动作就是主体。比如,人撞树,车撞树。人车是主语,皆能发出动作,因此都是主体。
“我吃饭,饭吃我”,在形式逻辑或句法上都是主谓宾结构,撇开语义,换成“A施动B,B施动A”,AB互为主体或客体。也就是,判断主客体关系只能依靠AB分别所处的位置,处于主语位置就是主体,反之客体,这在结构分析上都是正确的表达式。可一旦AB分别明晰具体的事物,语义就决定了这个表达式的正确与否。符合语义的就正确,不符合语义的,不管形式或结构如何正确,其表达式都是错误的。因此,依据语义判断,“我吃饭”是正确的,“饭吃我”是错误的。
我上复列举了“缩写”的三个功能,你只提其中一个,对其他两个视而不见,是眼神不好还是故意回避?除了拼音文字语言外,对汉语而言,由于汉语表意最小单元是字,字无法增大或缩小,所以“缩写”只能是在两个字以上的词或词组上进行“缩写”,这在汉语里也叫“简称”。如“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中国和美国”简称“中美”,北京大学简称“北大”,“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一汽”,广州外国语大学简称“广外”。
另外,汉语对“缩写”或简称还不仅表现在原有词字上,还可以通过另用词字表达,尤其在化学专有名称上,这种简称也可叫“俗称”。如,“碳酸氢钠”简称“苏打”,“碳酸钙”简称石粉,“硅酸三钙”简称水泥,“氯化钠”简称盐。
简称还可以通过用创新词语表示,如““各付各的账”简称“AA制”,“时髦”简称“酷”,“虚无缥缈,转瞬即逝”简称“浮云”等。
至于“在改写文学作品的缩写中,作为基础的,当然包含有句子的缩写。”这完全是你一厢情愿的解释。对文章的缩写是修辞活动,对句子成分提炼则是分析手段。前者可以删除句子、段落或章节,但基本不会删除一个句子的成分,否则意思就会被改变或歪曲。后者是对句子进行分析,提取句子主要成分是便于分析句型,而非真正把次要成分“去掉”或删除。两者的性质你根本一窍不通,纯属外行。
“定中结构”不完全等于“定中语义”,语义完全可以使用“定中结构”来表达并列语义,如“生活水平提高的事实”,这是“定中结构”,但却是并列语义。你的问题恰恰表现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由结构决定语义,而不是反之。因此,“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原因”的“定中结构”,实际表达的是并列语义。你只见结构形成的关系,而不知还有语义形成的关系。
““高个头的那人是张三,上海人,在北京生活20年了。”在汉语中,这是三个句子,其中后两个是省略句,是对“那人”或“张三”的补充说明,而绝不是“张三”的补语。”
这种分析简直笑死人。一个句子居然被你变成“三个句子”,如果按你的“省略句”说法和变法,这个句子何止才三个句子,每个词都可以说是一个句子的“省略”。此外,在句子中起补充说明的成分居然“绝不是”补语,真不知你心目中还有什么是补语。后面还扯什么“中国教育”的问题云云,说这样的话,换作别人,别人早就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走。
“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需求量增大的原因”是否就可以表达为“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因为需求量的增大”?这由“需求量增大”是不是“原因”而定,即两者是不是并列语义,是,两句意思相等,即“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需求量增大的这一原因”。否,两句则不相等。(实际上,需求量增大反而促使单位商品价格的提高,谁会在供不应求,商品好卖的时候降价?例题本身就不成立,是错误的,不过先撇开不论。)
关于“地球自转是昼夜更替的主要原因”与“地球自转主要是因为昼夜的更替”,由于地球自转是因,昼夜更替是果,据此后句可以立刻判错,无论句法上是否正确,如同“饭吃我”。同时,前句“主要原因”是“地球自转”的宾语,“昼夜更替”则为宾语的定语,句法上构成偏正结构或“定中关系”。因此,前句只有一种语义是正确的,“是……的原因”也就不是“因为……的”变化形式。这再次证明,语义决定形式逻辑解构,决定语法分析,而不是千篇一律只有形式逻辑。
商品价值是人赋予商品的外在属性,商品价值就肯定是人的主观意识。劳动成果,即产品,在劳动前后肯定有区别,但区别不在具体的产品是否包含抽象的劳动,而在具体的原材料与具体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后者较之前者新增了使用性。
所谓“劳动并不是消失在真空中,而是消失在商品中”,或所谓的“物化”,这是地地道道的唯心论。劳动不是实体,消失了也不可能跑到商品实体中去。这种“跑入”,实际是人的意识构建的虚拟场景,是观念上的“跑入”或“物化”,而非真实的存在于商品实体内,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中,是人认为商品实体包含了劳动而已。你的问题是,看不到产品前后是产品实体与原材料实体是新增使用性的区别,而只看到原材料实体与产品实体是外在概念的差别,同时把这一外在概念当成真实的实体,并存在于产品实体中。
此外,人们赋予产品外在的抽象劳动,形成抽象的价值概念,这就表明人们并不否认产品包含抽象劳动或抽象价值,也不否认产品前后的区别。关键在于这里的劳动或价值是非实体的,非实体不可能构成产品实体,成为产品实体内在的一部分。
你认为货币是“上帝”或“魔鬼”,这完全可以,那是你的权利。问题不在你是否可以认为,而在你的认为是否符合货币的基本特征。首先,货币是真实存在,上帝魔鬼不是。其次,货币在充当交换媒介,上帝魔鬼没有。货币上记载数字单位,表达货币量的变化,上帝魔鬼没有。此外,你的认为要与大众的认为相一致才有意义,否则上帝魔鬼只是你自家的玩赏物,在孤芳自赏而已。这些就是证明。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