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_zr
39618 350

劳动价值论“社会必要”是唯心超验的 [推广有奖]

321
he_zr 发表于 2012-9-21 17:46: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1 10:41
我说“原因”与“结果”是矛盾关系,是以形式逻辑为依据的。你说我这是望文生义,除了能够证明你对形式逻 ...
语言习惯是判别表达形式的对错,被你说成什么“是否改变因果关系”,你这种偷换论题的行为可谓枉费心机,也同时显现你思维的混乱。“因果关系”本来就是语义的内容,没有语言习惯或语义,你怎知的“因果关系”?你从“A是BC的D”逻辑形式中告诉大家,哪是因哪是果?无论用哪家的语言习惯或语义,“因果关系”都是自身的内容,怎么会是语言习惯自身改变自身呢?现在倒要问你,你使用哪家的形式逻辑,可以不需要语义就能从形式逻辑自身中找到“因果关系”?

其次,所谓“我的语言习惯代表语言习惯”,不过是你无知的表现。同时又把论证“是什么的原因”与“是因为什么的”关系,说成是论证什么“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除了脑子一片浆糊,还能有什么更好的解释。

对你的无知和低劣的品行还用得着“扣帽子”吗?我历数给你看:

1、关于产量与价格的关系,你先后改变了三次前提条件,一个不行又换一个。
2、关于形式逻辑和语言逻辑,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开始“唯逻辑”,后来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语义不可少,从而极不情愿的否定自己。
3、对逻辑判断一窍不通,不知全称判断,也不知自己是否在设立虚假的判断前提。
4、这里又玩偷换论题的把戏,从表达形式的对错偷换到是否改变因果关系上。
5、对本质本体,本质现象,定性定量,提取本质特征与提取平均数,不知有何区别。
6、用唯心的认识论,把抽象劳动视为具体的实物,把所谓的“包含”视为实物内在的一部分。

你的所作所为,一言一行,事实全摆在那,可谓劣迹斑斑,丑态百出,不堪触目。还需要谁来给你“扣帽子”?都是你给自己扣的,越表演下去,这样的帽子扣得越多。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322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2 10:17:43
he_zr 发表于 2012-9-21 17:36
本体相对本质来说就是现象,英镑美元就是货币的现象,现象与现象之间怎么会没有区别呢?区别就是分别是英 ...
作为不同的币种,英磅与美元的区别表现在哪儿?这种区别是量的区别,还是性质的区别?
常温下的油和水都具有液体的性质,但它们的化学性质却是不同的。如果本质就是性质,那么请问,油和水的本质是相同还是不同?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除了本质以外,是否不再具有其他的任何性质?如果具有,那么这些其他性质不属于现象又属于什么?

如果牛顿宣布月亮围绕地球旋转、苹果落地的不同的现象都是引力作用的表现,但他又根本提不出一个关于引力的不变的量的规定性、从而能够从量上来正确地说明这些不同的现象,那么除了傻子以外,还会有人认为牛顿发现了上述现象的本质吗?
按照你的本质不具有量的规定性的观点,你完全可以向全世界宣布,当年牛顿真正地发现了一切宏观物体运动的本质,这就是“第一推动力”,一切物体的运动都是“第一推动力”的现象,是本体。因为是本质,所以“第一推动力”不存在大小,不具有量的规定性,大小和量的规定性只存在于具体的运动(本体)当中。因此,牛顿是愚蠢的,因为试图用“第一推动力”从量上去解释具体运动的大小,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不是揭示本质所必需的。他只需宣布“第一推动力”是没有大小、没有量的规定性的,那就完全证明了“第一推动力”是一切运动的本质了。现在,你完全可以依据你的“本质不具有量的规定性”的观点,向全世界宣布“第一推动力”是一切运动的本质了,这样,你也就可以成为超牛顿了!

323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2 10:32:23
he_zr 发表于 2012-9-21 17:46
语言习惯是判别表达形式的对错,被你说成什么“是否改变因果关系”,你这种偷换论题的行为可谓枉费心机, ...
对“因果关系”的表达难道不存在语言习惯吗?难道人们会用“原因是由结果引起的”这样的语句形式来表达因果关系吗?再说,你从哪本逻辑书上看见过“A是BC的D”这种逻辑形式?请你给出具体的出处!如果给不出出处,就只能再次证明你把无知当资本!

现在还是回到那两句话上,“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直接原因”与“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直接结果”,在语义上是否相等?为什么?

你既然能够历数我的品行,为什么不把我们当时对话的原话一一引出来?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324
he_zr 发表于 2012-9-23 07:50:09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2 10:17
作为不同的币种,英磅与美元的区别表现在哪儿?这种区别是量的区别,还是性质的区别?
常温下的油和水都 ...
英镑和美元区别表现在称谓不同上,发行单位不同上,以及印刷图案不同上等等,这些是本体存在的区别。它们量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比率兑换上。这些现象区别都跟它们的货币本质没有一点关系。

关于液体或化学性的本质,是针对不同的对象比较产生的认识,不同的对比现象就有不同的本质。本质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相互替代的。对于水和油,液态是它们的本质,是相对固态的物体而言,比如石头和建筑物;化学性是它们的本质,是相对其他物体的物理性或其他特性而言,比如水和油通过化学变化转化为其他物质,而布料制成衣服,只有物理性变化。不同的本质与本质自身的变化根本就是两码事。

月球围绕地球转,苹果落地等现象都是地球引力的作用,引力作用就成了“转和落”现象的本质。当把引力作用作为认识对象,研究引力作用自身的不同情况,这时引力作用就成了现象,而不是本质了。把原来的本质作为新的认识对象而成为现象,现象具有量的规定性,也就不奇怪了。所以本质和现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完全根据是否作为人的认识对象而定。你既不知道本质是从比较对象中来,也不知道本质和现象随认识对象的改变而改变,把本质现象的相互转变与现象本身的量变混为一谈,也就根本不知道如何认识本质和现象了。

所谓“一切物体的运动都是第一推动力的现象”,这由物理学家去研究解释,包括物质空间运动是匀速还是加速,都存在争议,以及力有外力和内力,内力又有扩张力和收缩力。这三种力构成物质的三种运动方式或现象等等。把物体运动由三种力作用构成的本质仅看成“第一推动力”一种力作用的本质,这本身就是问题。

你的问题归根结底不知道什么是认识论,不知道本质和现象的规定性在哪。作为本质认识,没有量的规定性,这是认识论的要求,也是人们实际交流的必须。比如,问:抢劫行为的本质是什么?答:犯罪。如果答:三次犯罪。这不仅违反认识论的规定性,也影响人们的交流。人们起码要问,难道犯罪还要分次数才定性,还需要量的规定?而当某人的犯罪作为认识对象时,他的犯罪就成了现象,才具有次数这种量的认识。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325
he_zr 发表于 2012-9-23 07:54:24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2 10:32
对“因果关系”的表达难道不存在语言习惯吗?难道人们会用“原因是由结果引起的”这样的语句形式来表达 ...
对“因果关系”的表达完全存在语言习惯,比如变换主语位置,强调原因或结果,或客体或主体,如“这间房住着客人”与“客人住着这间房”等,意思完全相同。但“原因是由结果引起的”在表达习惯或语义上都是错误的,可是从逻辑形式或句法上又是正确的,即“A是由B引起的”。这就进一步说明,语义才是决定句子的对错,而不是形式逻辑或句法。

任何一本逻辑书都不可能把所有推演的例句罗列出来,而是讲解基本原理,读者自己去举一反三。“A是BC的D”就是从实际例子中来,如除那篇文章标题外,还有“葡萄酒是葡萄酿制的产品,这栋建筑物是这位建筑师设计的作品”等等。只有对逻辑一窍不通的人才会问要什么“出处”。

“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直接原因”与“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直接结果”,在因果关系明确前提下,两句意思相等,差别只是前者强调原因,后者强调结果。逻辑解析是,前者为“A是因为B的”或“A是B的这一原因”,后者为“A是B的结果”。这就是因为语义前提决定逻辑解构,而不能反之或唯逻辑推演。

你的所作所为都摆在那,自己不可以去看?

326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4 22:14:00
he_zr 发表于 2012-9-23 07:50
英镑和美元区别表现在称谓不同上,发行单位不同上,以及印刷图案不同上等等,这些是本体存在的区别。它们 ...
你关于英镑与美元区别的回答实际上已经否认了你英镑与美元“性质没有区别”的观点。至于你所说的英镑与美元的那些区别实际上只是表面上的区别,真正的区别表现在,英镑之所以不是美元,因为它只在它能够流通的场合中,才是交换媒介;而在美元能够流通、能够充当交换媒介但它却不能同时流通的场合,它就不是交换媒介。反之亦然。这难道不是英镑与美元在性质上的区别吗?

我举水和油的例子,主要在于说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一般都具有多方面的性质,而当我们讲到本质的时候,仅仅是就其中构成本质的某一或某几方面的性质而言的,其他方面的性质虽不构成事物的本质,但也并不因此而不存在。
你说作为认识对象的本质本身不具有量的规定性,只有当它成为人们新的认识对象而成为现象时,就具有了量的规定性。那么这个量的规定性是哪儿来的呢?难道是人们的认识强加给它的吗?当牛顿把“转和落”都归结为引力的作用时,如果引力本身并不具有与物体质量及距离之间的量的恒定关系的,那么牛顿凭什么就把“转和落”归结为引力的作用呢?

"把物体运动由三种力作用构成的本质仅看成“第一推动力”一种力作用的本质,这本身就是问题。"(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创新发展区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49436&page=34&from^^uid=1705312
看来,如果你生活在牛顿的时代,你一定会反对牛顿去寻找天体的运动和地球上物体运动的共同本质,因为把两种不同的运动归结为一种本质,“这本身就是问题”。当代科学家们还试图把四种不同的作用力归结为一种共同的本质,那本身更是问题了!

你所举的抢劫行为的例子更加暴露了你对量的规定性的无知。事物的量既有内涵方面的,也有外延方面的,外延方面的量对事物的性质一般不起制约作用,但事物的性质却离不开内涵方面的量的制约,也就是规定了为什么是这一性质。同样是抢劫行为,抢1元钱和抢30万元在性质上就是不同的,前者属于一般违法,后者就属于犯罪,之所以会有这个性质的区别,就是由所抢财物的数额(内涵方面的量)所规定的。而抢劫三次(外延方面的量)未必就具有犯罪的性质,如果所抢财物的总额特别少的话。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327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4 22:18:56
he_zr 发表于 2012-9-23 07:54
对“因果关系”的表达完全存在语言习惯,比如变换主语位置,强调原因或结果,或客体或主体,如“这间房住 ...
你对形式逻辑实在是太精通了,偷换起概念来真可谓轻车熟路啊!在329楼你把“A是BC的D”说成是“逻辑形式”,我让你给出出处,你却说“任何一本逻辑书都不可能把所有推演的例句罗列出来”,这样一来“A是BC的D”摇身一变又成了“例句”。既然你对形式逻辑如此精通,不仅知晓基本原理,而且还会“举一反三”,那么就请你说一说,“A是BC的D”是从形式逻辑的什么“一”中“反”出来的吧!
“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直接原因”与“单位商品价格降低是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直接结果”,在因果关系明确前提下,两句意思相等,差别只是前者强调原因,后者强调结果。逻辑解析是,前者为“A是因为B的”或“A是B的这一原因”,后者为“A是B的结果”。这就是因为语义前提决定逻辑解构,而不能反之或唯逻辑推演。
按照你这个逻辑,我也可以说,“昼夜交替是地球自转的原因”和“昼夜交替是地球自转的结果”,在因果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你不会说你对两者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吧?),两句意思相等,差别只是前者强调原因,后者强调结果。逻辑解析是,前者为“A是因为B的”或“A是B的这一原因”,后者为“A是B的结果”。这就是因为语义前提决定逻辑解构,而不能反之或唯逻辑推演。

328
he_zr 发表于 2012-9-25 09:44:35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4 22:14
你关于英镑与美元区别的回答实际上已经否认了你英镑与美元“性质没有区别”的观点。至于你所说的英镑与 ...
你关于英镑与美元区别的回答实际上已经否认了你英镑与美元“性质没有区别”的观点。至于你所说的英镑与美元的那些区别实际上只是表面上的区别,真正的区别表现在,英镑之所以不是美元,因为它只在它能够流通的场合中,才是交换媒介;而在美元能够流通、能够充当交换媒介但它却不能同时流通的场合,它就不是交换媒介。反之亦然。这难道不是英镑与美元在性质上的区别吗?
英镑和美元的性质就是货币,否定了什么性质?请你告诉大家,英镑和美元怎么不能同时交换,同时流通?你有没有常识啊?
我举水和油的例子,主要在于说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一般都具有多方面的性质,而当我们讲到本质的时候,仅仅是就其中构成本质的某一或某几方面的性质而言的,其他方面的性质虽不构成事物的本质,但也并不因此而不存在。
无的放矢。
你说作为认识对象的本质本身不具有量的规定性,只有当它成为人们新的认识对象而成为现象时,就具有了量的规定性。那么这个量的规定性是哪儿来的呢?难道是人们的认识强加给它的吗?
对认识论一窍不通,不知什么叫“规定性”。当认识对象作为本质,人们规定该认识对象只有质的规定,没有量的规定。这种认识事物的方式是从人们的实践中来,形成认识论的规定。正如上复所言,对抢劫行为的性质认定,与抢劫行为具有多少次无关,否则就妨碍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交流。
当牛顿把“转和落”都归结为引力的作用时,如果引力本身并不具有与物体质量及距离之间的量的恒定关系的,那么牛顿凭什么就把“转和落”归结为引力的作用呢?
看来,如果你生活在牛顿的时代,你一定会反对牛顿去寻找天体的运动和地球上物体运动的共同本质,因为把两种不同的运动归结为一种本质,“这本身就是问题”。当代科学家们还试图把四种不同的作用力归结为一种共同的本质,那本身更是问题了!
还是缺乏认识论基本知识的毛病,不知道“物体质量及距离之间的量的恒定关系”与是否作为本质认识,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也就是不知道事物本身的量是否存在,与人们作为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不与理会,是怎么回事。
你所举的抢劫行为的例子更加暴露了你对量的规定性的无知。事物的量既有内涵方面的,也有外延方面的,外延方面的量对事物的性质一般不起制约作用,但事物的性质却离不开内涵方面的量的制约,也就是规定了为什么是这一性质。同样是抢劫行为,抢1元钱和抢30万元在性质上就是不同的,前者属于一般违法,后者就属于犯罪,之所以会有这个性质的区别,就是由所抢财物的数额(内涵方面的量)所规定的。而抢劫三次(外延方面的量)未必就具有犯罪的性质,如果所抢财物的总额特别少的话。
哦,你所谓“抢1元钱和抢30万元在性质上就是不同”的“有知”是从哪里来的?现实中“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你可不要说你是从火星听来的,或拿不具完全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来佐证,因为那些人还不是一个完全意义的人。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329
he_zr 发表于 2012-9-25 09:46:29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4 22:18
你对形式逻辑实在是太精通了,偷换起概念来真可谓轻车熟路啊!在329楼你把“A是BC的D”说成是“逻辑形式” ...

你对形式逻辑实在是太精通了,偷换起概念来真可谓轻车熟路啊!在329楼你把“ABCD”说成是“逻辑形式”,我让你给出出处,你却说“任何一本逻辑书都不可能把所有推演的例句罗列出来”,这样一来“ABCD”摇身一变又成了“例句”。既然你对形式逻辑如此精通,不仅知晓基本原理,而且还会“举一反三”,那么就请你说一说,“ABCD”是从形式逻辑的什么“一”中“反”出来的吧!

形式逻辑叙述里,充满着字母替代形式,你这种吹捧式反驳也只能证明你对逻辑一窍不通,除了再次留下劣迹帮不了你什么。如下面内容:

1.jpg

按照你这个逻辑,我也可以说,“昼夜交替是地球自转的原因”和“昼夜交替是地球自转的结果”,在因果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你不会说你对两者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吧?),两句意思相等,差别只是前者强调原因,后者强调结果。逻辑解析是,前者为“A是因为B的”或“AB的这一原因”,后者为“AB的结果”。这就是因为语义前提决定逻辑解构,而不能反之或唯逻辑推演。

有什么不可以呢?这就是语言区别于形式逻辑的地方。前者用形式逻辑只能解构为:“昼夜更替是地球自转的这一原因”或“昼夜更替是因为地球自转带来的”。后者结构为:“昼夜更替是地球自转这个原因带来的结果”。有什么问题呢?只要不像你不懂语言和形式逻辑的区别就行。

330
wzwswswz 发表于 2012-9-25 12:42:06
he_zr 发表于 2012-9-25 09:44
英镑和美元的性质就是货币,否定了什么性质?请你告诉大家,英镑和美元怎么不能同时交换,同时流通?你 ...
凡是在美元能够流通的场合,英镑都可以流通吗?你如果出国需要兑换美元的时候,你会不会全都兑换成英镑呢?

人们如何认识事物,与这个事物本身如何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当人们需要对事物定性的时候,只需指出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就可以了,但这并不意味事物本身不存在量的规定性。比如当人们需要说明引力与斥力的区别时,只需对引力作出性质的描述就可以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引力本身是没有大小、没有量的规定性的。同样,当人们对事物进行量的描述的时候,也绝不意味着事物的性质不存在了。也就是说,虽然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可以把事物的性质和量两方面区别开来分别加以研究,但作为事物本身、即作为认识对象的那个事物,而不是作为关于那个事物某方面规定性的认识,它们总是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的。

不好意思,我搞错了,说的抢夺。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论坛币 收起 理由
赫赫铭儿0 + 20 + 20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经验 + 20  论坛币 + 20   查看全部评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6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