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a.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
在易燃易爆
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b.距易燃易爆
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d.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
、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当配备
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
“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
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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